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(试行)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:
一、入学与注册
(一)新生入学,须持有关证件,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注册。
(二)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处理。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二、成绩考核
(三)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方面,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,考核学生的成绩;操行方面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。考核成绩及考察评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(四)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、五级分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等记分评定方式。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具体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。考试、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获取学历的依据。
(五)考试成绩的评定,期评成绩以平时(出勤、上课、作业、测验、技能训练等)、期中、期末比例为40%、20%、40%来评定。
(六)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。擅自缺考者、考试舞弊(包括协同舞弊)者,成绩以零分计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(七)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、考核成绩不及格(不合格),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,允许下学期入学两周内补考一次。补考成绩除批准缓考者给予记分外,其它均按 “补考及格”或“补考不及格”记载。
(八)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。学生操行评定按优秀(85-100)、良好(70-85)、及格(60-69)、不及格(60分以下)四个档次评定,每学期进行评定一次,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。
三、免修
(九)入学前,已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、大专以上学历,或持有有关课程单科合格证书,课程内容符合现修专业教学要求者,在开学两周内可申请免修。凡申请免修者,需提供有关证件,由教务处审核同意。免修课程成绩按 “合格”记载。
四、图像信息采集
(十)图像信息采集是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办理的依据,学生入学后必须参加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图像信息采集。
五、休学、复学与退学
(十一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休学,但须经学校批准:
1 .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;
2 .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;
3 .其它原因(如停学参加社会创业、就业实践活动)需休学者;
(十二)学生休学参加社会创业、就业实践活动,必须是二年级或以上年级的学生,休学时间经学生申请,学校批准。
(十三)学生休学期满后,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学校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。因病休学的学生,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,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,方可复学。
(十四)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,可准其或劝其退学,并通知家长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:
1 、未经请假但无正当理由,开学后两周不报到者;
2 、自愿要求退学者。学生一经退学,不得复学。
六、 纪律与考勤
(十五)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、勤奋好学,团结同学,讲究卫生,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讲究文明礼貌,遵守社会公德。
(十六) 学生不得酗酒、赌博、吸毒、打架斗殴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,凡有违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处分或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。
(十七)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,学生上课、自习、实训、实习、公益劳动、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,均应进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请假者以旷课论处。学校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其旷课的时数、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教育或处分。
七、奖励与处分
(十八) 对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社会工作、锻炼身体、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校可授予"三好学生"、"优秀学生干部"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,并给予一定奖励,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。
(十九)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可视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: ( l ) 警告; ( 2 )严重警告; ( 3 )记过; ( 4 )留校察看; ( 5 )开除学籍。
(二十)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;经教育仍不悔改者,可开除学籍。
(二十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:
1 .触犯国家刑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2 .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
3 .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吸毒、偷盗等屡教不改者,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,造成严重后果者;
4 .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极为严重者;
5 一学期旷课超过九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二十学时(旷课一天,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)者。
(二十二) 对受处分的学生,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以撤消其处分(开除学籍的除外)。
凡给予处分的学生,处分决定应与受处分人见面,并存入学生档案,撤消处分后,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,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。
八、毕业
(二十三) 具有完整学籍,有信息采集图像,操行合格,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,颁发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。
二○一六年三月
3